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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1

格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

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

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

案例2:1998年8月,某市煤气公司为华某所住小区安装煤气管道,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本市公民安装煤气管道,必须填写申请表,并交纳2000元初装费和900元的热水器费用。李某当即填写了居民安装煤气管道申请表,但表示热水器已经购买,只同意交纳2000元初装费。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说如不在本公司购买热水器,就不能安装煤气管道。华某无奈之下只好花900元钱在煤气公司购买热水器,才得以装上煤气。后来,华某多次找到煤气公司要求退回热水器,未果。后华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煤气公司退还其购买热水器的款项,并赔偿其交通费等损失200元。某市煤气公司侵犯了华某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中某市煤气公司侵犯了华某的选择权。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这一权利包括:第一,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第二,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第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第四,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作为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选择某种商品或服务,不能为消费者指定商品或服务,不能以联手方式垄断价格或销售,出售商品不得硬性搭配;作为服务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可选择的服务项目,否则即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该案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热水器并非安装煤气管道施工所必须配备的部件,消费者华某有权利在市场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热水器。煤气公司利用自己经营上的优势地位,强制华某购买本公司的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9条之规定,是侵权行为。判决:(1)煤气公司为华某办理热水器退货手续,退还华某购货款900元;(2)煤气公司赔偿华某交通费等200元;(3)诉讼费150元由煤气公司承担。

案例3:从下列案例中理解何为消费者的求偿权?书款退回后,消费者是否仍有权要求出版社赔偿?

浙江省金华市读者汪新章在金华市新华书店兰溪门市部购买了一本吉林出版社出版的清代袁枚的《随园诗话》(一套三册),该书标价98元,以9折88.2元售出。汪仅读了182页,就发现错别字565个,还有印刷、装订差错多处,他遂向书店和出版社反映,提出索赔要求。当地新华书店表示,书款可以退回,但赔偿书价一倍的要求却无先例,拒绝赔偿。出版社表示,此书的质量问题已经发现,一批库存和收回的《随园诗话》已销毁,读者手中的书可以退回出版社。最后,经书店、出版社、读者三次交锋,终于达成协议,书店退还书款88.2元,出版社向汪新章赔偿150元。 参考答案:

求偿权也称索赔权或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索赔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与消费者第一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紧密相联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到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享有此项权利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接受者;购买使用者和非购买使用者,还包括既没有购买也没有使用的受到伤害的第三人。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该案件中书款退还后,消费者可以有权再主张出版社进行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此, 2

汪某除了要求退还书款外,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案例3:2005年8月18日,消费者夏毓芬在深圳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下超市园艺厅选购地垫时,跌倒在超市内低于地面60厘米的池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过合肥市105医院治疗,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术后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夏毓芬构成8级伤残。夏毓芬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向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确认商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遂依法组织夏毓芬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夏毓芬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103800元;商场租赁方合肥花园物业发展公司补偿夏毓芬精神损失补偿金等费用105000元,两项合计218800元。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由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的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赔偿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节

案例1:下列案例中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北京某公司职员周先生到罗杰斯餐厅用餐,该店实习经理以其衣冠不整为由拒绝他就餐,还将其领到一个告示牌前,上面写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周先生认为,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权利。故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参考答案:

该案件中经营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在这里周先生的人格尊严并未受到侵犯,因为餐厅实习经理是好言相劝,希望他下次衣着得体后再欢迎其来用餐,并无语言上的侮辱。该案最后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罗杰斯公司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结案。

案例2:下列案例属于什么性质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姚女士和男友来到某俱乐部,点了两杯矿泉水、两首歌,正在自娱自乐时,走过来几位浓妆小姐,坐在二人身边,点了盘水果自顾自大嚼,等到账单上来,上面赫然写着840元,这对恋人要求店方开出明细表,不料却涌出数位彪形大汉,其中一个用力推了姚女士一把,然后大叫:“电脑被你撞坏了,快赔1000元,”两人只好付出1840元走开。 参考答案:

该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也称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案中姚女士及男女点了两瓶矿泉水和两首歌就需求支付840元,且不给开明细表,显然侵犯了其知情权;涌出数位彪形大汉,其中一个用力推了姚女士一把,然后大叫:“电脑被你撞坏了,快赔1000元,”属于讹诈,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 案例3:从下面的《特别规定》分析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07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3

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参考答案:

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政府主要采取的是规定经营者负有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义务的作法,是一种强制监管措施。产品召回既包括自愿召回,也包括强制召回。强制召回,是政府直接对经营者所采取的强制监管的措施,经营者对应当召回的产品如若不召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该案中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四节

案例1:分析下列报道中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据《经济参考报》2006年8月10日报道:《北京六家食品企业被勒令退市》。由于多次存在质量问题,北京6家食品企业被勒令退市,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警示系统的“黑名单”。企业的股东和法人3年至5年内不能在北京投资办企业。 参考答案: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精神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该案件里北京6家食品企业所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因为北京6家食品企业被勒令退市,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警示系统的“黑名单”,这其实是对经营者的一种能力罚。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列案例中的“电脑软件”设计者应否承担产品责任?

《读者文摘》1990年第3期“电脑闯祸”一文介绍:1981年7月4日在日本川崎工业公司明石工厂,科员浦田被机器人“活活”“掐”死,此事曾令全日本震惊不已;前苏联国际象棋冠军尼古拉·德科夫与一部超级电脑对弈。由于尼古拉连胜三局,使得电脑“恼羞成怒”,当 4

象棋大师执棋下第四局时,电脑向金属棋盘发送了一股强电流,致使德科夫立即触电,在数百名观棋者的注视下惨死。这两起命案中受害人的代理人或亲属可否以“电脑软件”设计者有误而对软件工程师提起产品责任诉讼呢? 参考答案:

该案中的“电脑软件”设计者应承担产品责任。因为电脑软件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就是说,我国产品的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包括工业、手工业等)用于销售的产品,而电脑软件则符合该条件,因此其设计者应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质量事故应承担产品责任。 第五节

例题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严格责任为主,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同法系的称呼不同而已,英美法系称为严格责任,大陆法系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含义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例题2:因为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免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改判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后来研究证明,服用此药可能引起胎儿患乳腺癌,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辛德尔提出诉讼以后,初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辛德尔上诉以后,上诉法院认为辛德尔的这种诉讼请求是正当的,判决支持了辛德尔的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在美国的法律规范中,对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但立法中对生产者没有可免责的规定。因此在美国法中,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免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严格责任,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有免责规定。《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包括:(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免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案例3:下列案例中某啤酒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假设某啤酒厂应负责,应该赔偿张某哪些费用?某啤酒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酒瓶生产厂追偿?为什么? 韩某从某啤酒厂买了3箱清爽型啤酒,用汽车送到自己居住的楼下,请同事张某帮他搬上去,在搬运过程中,突然箱内一啤酒瓶爆炸。张某的右眼被飞起的碎瓶口击中,流血不止。经治疗,张某的右眼视力在出院只有0.2,而且据医生说,视力是否会继续下降,尚难断定。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某啤酒厂赔偿自己所受的经济损失。某啤酒厂认为自己不应负责任,因为经检验,张某所受损害是因酒瓶质量太差引起的,张某应要求生产酒瓶的厂家赔偿。啤酒厂只对酒负责,不对包装物负责。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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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啤酒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某啤酒厂是生产者,因此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某啤酒厂应赔偿张某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如果眼睛残疾,还应包括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某啤酒厂赔偿后有权向酒瓶生产厂进行追偿。因为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答案

案例1:如何保护“北京醇”?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是北京市最大的酒类生产厂家之一,其主要产品“华灯牌”北京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自1992年年底投放市场以来,华灯牌北京醇很快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北京名牌产品工程领导小组评为名牌产品并先后多次获得表彰和嘉奖,畅销全国大部分地区。“北京醇”的商品名称使用权,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召开会议并郑重宣布,“北京醇”三个字,只有北京牛栏山酒厂独家享有。但是在全国市场上,不断出现假冒、仿冒的华灯牌北京醇。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市场上就有10余家酒厂非法假冒、仿冒华灯牌北京醇。 参考答案: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应该加强自身的维权。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北京市牛栏山酒厂应对这样侵权行为付诸法律予以打击。 另外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三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规定是实现鼓励和保护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和措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除了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应包括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的社会监督

案例2:从下面案例中理解何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这是宝洁公司生产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曾经使用的广告词。在这则广告的吸引下,一位名叫吕萍的江西消费者在南昌太平洋百货购买了一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但一个月过去后,吕女士发现非但无效,反而在使用中出现皮肤搔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据调查,此款产品还存在成分标示不明及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嫌疑。这款产品瓶身原本印有产品成分的日文说明,经翻译,日文标示的产品成分表明,这款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含有氢氧化钠,俗称“烧碱”,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对有腐蚀性的物质,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法律非常明确表述的。而SK-Ⅱ并没有做到这一点。2005年3月1日,吕萍一纸起诉状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SK-Ⅱ的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审理。3月14日,吕萍又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追加被告”申请,一份针对销售代理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一份针对广告代言人“刘嘉玲” ,均被起诉为“欺诈”行为。 2005年4月1日,案件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吕萍败诉。吕萍上诉后,南昌中院依然维持原判。明星刘嘉玲为SK-Ⅱ 做的广告,因用词不准确,已被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正式确定为虚假广告。后来,宝洁公司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认罚,金额为20万元。处罚的主要理由是 SK-Ⅱ经销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 6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是:第一,行为的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广告主属于故意。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故意和过失均构成违法。第三,虚假宣传行为侵犯的客体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第四,虚假宣传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利用广告的方法和其他方法两类。这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宣传形式。

案例3: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什么? 参考答案:

该案件的性质是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欺骗性交易作了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全聚德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本题也不符合。“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第六章 反垄断法

参考答案

第二节

案例1.以下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

2004年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车上牌和年检的权力强制小轿车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GPS设备。辽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别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通过省公安厅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参考答案: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的行为已构成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该案中的行为称作行政限定交易,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或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限制其他经营方正当的经营利益。《反垄断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2:下面的案例中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在1985年美国佐治亚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准备过程中,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佐治亚州BRG公司签订合同,接受BRG公司提供的考前辅导。上诉人称:因BRG和另一被上诉人HBJ公司 7

之间订立了不合法协议导致BRG的课程价格提高。HBJ是美国最大的律考辅导课程提供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之间在1980年签订的协议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从1976年开始,HJB就在有限的基础上提供佐治亚州律考辅导课程。在1977年到1979年间,HJB与BRG之间展开了直接和激烈的竞争。在那时,双方都是佐治亚州律考辅导课程的主要提供商。双方在1980年初达成协议,HJB授予BRG在佐治亚州销售HBJ教材和使用Bar/Bri商号的排他性权利。双方同意HBJ不会在佐治亚州与BRG竞争,BRG也不会在佐治亚州以外与HBJ竞争。根据该项协议,HJB获得每一个BRG注册学生100元并且可以获得超过350元后的所有利润的40%。在1980年的协议之后,BRG的学费立刻从150元涨到400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被上诉人中的一方退出佐州市场的协议安排违反了《谢尔曼法》。北佐治亚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支持被告。作为原告的法学院学生提起上诉。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互为竞争的律考辅导课提供方之间的协议不合法地限制了贸易,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遂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被告之间互为竞争的律考辅导课提供方之间的协议不合法地限制了贸易,显然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如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相互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协议,往往会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多数横向协议都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对应予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进行了列举规定: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竞争方式,因此,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反竞争行为。

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会导致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经营者之间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是典型的垄断协议。

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产品市场,这种行为限制了商品的供应,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自由竞争。

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是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也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经营者通过协议对新技术、新设备的购买,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作出限制,是减少竞争、破坏竞争的行为。

第五,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即协议各方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销售商交易。

按照第三种情况的规定,该行为在我国也应认定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3:下面的案例中,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在2004年3月份的第二周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决定:从3月15日起,由19家产、寿险公司集体共保的航空意外险产品,将不能在首都机场进行销售,首都机场将只代理其占50%股份的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独家航空意外险产品。由此19家保险公司将失去40%的北京航意险市场。有人认为首都机场作为公共资源,应允许所有实体都有机会介入,因此有人指责首都机场有垄断之嫌、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之嫌。也有人认为:首都机场集团是经营实体,其可以选择销售哪些品种的产品,就像一家店里可以卖茅台酒也可以卖古井贡酒一样,此举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垄断。 参考答案:

8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垄断行为。首都机场作为公共资源,应允许所有实体都有机会介入,首都机场的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由19家产、寿险公司集体共保的航空意外险产品,将不能在首都机场进行销售,首都机场将只代理其占50%股份的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独家航空意外险产品。由此19家保险公司将失去40%的北京航意险市场。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案例4:下列案例中湖北省汉川市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

2006年3月17日,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2006]11号”文件,要求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在公务接待中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并给各单位附加总计200万元的任务。该行政行为使其他白酒类品种在政府公务接待市场中失去了竞争机会,该市公务接待用酒市场由广州云峰酒业一家垄断。2006年4月6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当天文件废止。2006年4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要求全市“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倡导公务接待中使用地产酒、地产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参考答案:

汉川市政府的行为已构成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该案中的行为称作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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