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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

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请问: (1) 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4.天元商场从日本进口一批高档数码相机出售,售货员在为商品贴价格标签时,误将一款价值5300元的相机,贴上3500元的价签。顾客胡某看见此款照相机,觉得很便宜,便买了一台。后胡某的朋友朱某看见胡的照相机,也觉得便宜,朱某也想买一台。胡某便领着朱某到天元商场指定要买胡某已买的那款照相机。这时候售货员才发现照相机贴错了标签,重新换上了5300元的标签。朱某觉得价格不低,决定不买。这时候售货员要求胡某补足照相机的差价款1800元,或者胡某将相机退回商场,商场返还胡3500元。胡认为买卖相机时,双方都知道商品的情况,不存在欺骗行为,因而不同意商场的主张。问题:

(1)买卖相机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胡某拒不补足差价,也不将相机退回商场,商场该怎么办??? 答:(1)商店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商店将相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商店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商店可以提出请求,如果是撤销合同的话,双方就应该返还原物和价款,也就是退货;如果是变更的话,就是按照正常价格购买,要补足应付的价款。

5.2009年7月2日,广厦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 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 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 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 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请问:

①建筑公司向水泥厂主张的是何种违约形态的责任?

②水泥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水泥厂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1)预期违约。

(2)应当承担。因为水泥厂和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水泥厂因自身的原因不能交货,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 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 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 月 8 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 26 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 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甲公司于 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 “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 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 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请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答:(1)不成立,因为甲与乙之间是处在邀约阶段,而乙并没有做出承诺,不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

(2)不可以。因为甲乙处于合同订立的之前(或者过程中),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3)甲公司可以要求其与乙公司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还可以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

9.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 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

(3)可以,依据是合同法69条,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可以。甲公司已将机床提走,丙公司无法再行使留置权。

10.某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 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乙于 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请问:

(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

(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和头脑更,当事人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案例中,乙交了电视,甲也接受了并拿去卖了,固应认定为成立。

2.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监部门认定电视无法正常使用,这本质上导致了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不正确。甲方先违约,应支付费用及违约金,再追究乙方质量问题,退货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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