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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三、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第一清偿顺序)

3*8+10=34万

(第二清偿顺序)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四、一家四口五种癌症都得到治愈,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据3月2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04年消费侵权十大案例,其中北京

1 乾坤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在广告中虚构事实格外离谱。

离谱到了何种程度?该医院制作的宣传片中虚构的这个故事,向到该院咨询、就诊的病人及全国的电视观众宣传其治疗肿瘤的效果,并故意将名称打成“北京乾坤肿瘤医院”,误导观看者认为该院是治疗肿瘤的专科医院。同时还将该宣传片在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天津等多家电视台的卫星频道播出。该医院还编印了《癌症肝病防治手册》,不仅列举了“张青云”等虚构出来的10名病人在该医院治愈癌症的病例,还多处宣传已经于2003年年底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销售的“冰蟾”系列药物。同时,在该医院的网站上,将国际上对肿瘤治愈率的判定,移花接木到该医院的“乾坤肿瘤基因疗法”上。

这家医院利用不实或虚构的治愈病例做宣传,既有悖于医德医风,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严肃查处。但查处结果到底如何呢?报道说,北京乾坤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据悉,这一处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限额。20万元的罚款,恐怕对从全国各地患者身上大肆敛财而财大气粗的医院来说,可能是根本不值一提的九牛一毛,我们只能怀疑这样的惩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我更大的疑问在于:固然医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更违反了《广告法》,惩治离谱广告为何不见《广告法》“出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该医院的广告已经违反了这些规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女童误食包厢老鼠药

2011年8月,谢某带着两岁的女儿在集美川珍菜馆吃饭,女孩误食包厢储物柜里的老鼠药,导致食物中毒。谢某认为,商家没有在明显位置标清告示,应负全责,遂向商家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多元。经集美区杏滨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最终赔偿小孩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500元。

《消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8条等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六、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

2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

3 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七、当前,一种全新的网络消费方式——裸购,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网民所青睐。它是指网民在相应的网站注册,并通过发帖、回帖、上传视频、照片等网络活动,获得相应积分,当积分达到指定数值时,网民就可以在网站以积分换取商品,从而少花钱甚至不花钱获得商品。裸购虽然将网民平常上网和消费联系在一起,使网民在上网的同时享受实惠,商家也可以保证自己网站的关注度和访问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裸购容易产生纠纷。

案例一:2010年10月10日,郭芳通过半个月的发帖、回帖,终于获得了1万积分,从而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到了裸购网站提供的价值1.8万余元的彩电。可郭芳收货后,很快发现,彩电是伪劣产品。 案例二:2010年11月初,李萍通过在一家裸购网站注册并进行指定的网络活动,获得了5000积分,网站免费送给了李萍一台价值1890元的热水器。数日后,李萍在使用该热水器时,热水器突然爆炸,致使李萍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上述两个案例,既是最常见的两种裸购方式(买卖、赠与),也体现着最常见的裸购纠纷。那么,网民遭遇裸购纠纷该怎样维权呢? 首先,网民以积分加少量现金的裸购是一种买卖行为。一方面,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因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2)当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网民可以要求商家或网站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网民还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分析,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安全保障权。即网民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商家或网站应向网民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3)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4)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网民还可以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商品的权利。 其次,完全通过积分换取商品、没有支付任何价款的裸购,属附有义务的商业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因商家或网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网民可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网民可要求商家或网站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商家或网站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网民损失的,网民可要求商家或网站赔偿。 最后,裸购时,网民还必须注意:(1)细读裸购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2)遵守裸购规则,按照规则获取积分,换取商品。(3)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商家、网站基本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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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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