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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一

(1) 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

(1)光华机械厂以该厂厂长和经办人变动为由不履行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甲公司发生火灾,使公司大部资产被毁,偿债信誉急剧下降,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光华机械厂可以以此为由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

(4)光华机械厂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来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应担保时,光华机械厂即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

(1)拖拉机厂违约。其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拖拉机厂的违约虽然由农贸商行的行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所以拖拉机厂应对农贸商行造成的违约对农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因为这一损失是由拖拉机厂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也是拖拉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为30万元。依完全赔偿原则,如果拖拉机厂不违约,农机公司可以获得(1.6-1.2)×50=20万元的利润,现拖拉机厂违约,不仅致使20万元的利润无从获得,而且还使农机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损失,共计损失额为30万元;拖拉机厂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时,由于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60×4%=2.4(万元),应先向农机公司支付2.4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低于给农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30万元,所以农机公司可以要求拖拉机厂再赔偿其30-2.4=27.6(万元)的损失。

案例四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4)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案例五

(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

案例六

(1)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丁银行可以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 【计算过程】

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万元)

③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照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377÷1978)

⑤丁银行可以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18×19.06℅)。

案例七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分)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分)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分)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l分)(说明:仅答出“某合伙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给0.5分,答出相应理由者,再给0.5分,理由答错者,不得该1分)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l分)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l分)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l分)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1分)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1分)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1分)如乙、丙、丁任何一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付或本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分)

案例八

欣欣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而欣欣公司才800万元; 2.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欣欣公司发起人才认购250万元,不够法定的000×35%=350万元,也不够其注册资本总额的35%,即800×35%=280万元。

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而欣欣公司的发起人为4人。 4.《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欣欣公司的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超过800×20%=160万元。

5.《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已经缴足的前提下才能召开创立大会。而欣欣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才将资金筹足,所发行的股份并未认购完。

6.《公司法》规定,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召集主持。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持召开创立大会不合法。

案例九

(1)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本题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B企业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适用该规定,此时投资人是可以对抗B企业的,B企业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十

(1)①F公司的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②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①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不得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①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②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

案例十一

(1)乙企业的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其全部债权都应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2)诉讼费、拍卖变卖财产费用、管理人工作人员工资属于破产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为:债务人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3)乙企业可获得的清偿数额是5.45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250万元(甲企业总资产)一6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5万元(共益债务)一15万元(破产费用)一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60万元(税款)]÷ [610万元(负债总额)一60万元(有担保的债权)一5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60万元(税款)]×40万元=5.45万元。

案例十二

(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C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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