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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答案

一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5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 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10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二 (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10万元。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元,该厂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5万元。③110万元破产费用和3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二(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

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③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优先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2)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B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4)债权人A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1480/6051×120)。

三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成立。如变更合同,应告之担保人。如不告之,只对担保范围内的承担担保责任。

四 1)本题当中的属于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制。同时合伙企业的股东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名称不得为有限公司,合伙的出资没有问题!2)合伙事务还可以让全体合伙人一起执行。3)不成立,合伙企业内部是互为代理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4)李如果承担了责任以后,可以按内部协议或者份额像其他股东追偿。

5)卫的入伙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有人合性质,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卫入伙他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 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5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35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六(1)A、丁某未按约定一年一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招待情况,同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了解和监督企业的权利; B、未经全休合伙人同意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 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上述三项行为均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 (2)根据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应首先由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负责偿还。丁某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招待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用申某为经理为无效行为,擅自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贷款,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因赔偿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另外,鉴于某的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七(1)万宁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2)振明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八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1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九(1)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一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解除(终止)合同。

十(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合同法》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 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质 量问题进行了欺诈,且未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 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由于该合同经当事人申请后被法院撤销,故 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从9月1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 力。因为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日)便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首先,依合同法规 定返还财产,丁公司应当将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 (即丙方交付的5吨货物)返还给丙方,若不必返 还或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丙公司尚未根据合 同的约定取得对方丁的财产,故不存在返还的问 题。其次,赔偿损失,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方的损失,该合同的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欺诈方丙 公司,丙公司应当赔偿丁公司因此所受的1万元损 失。

十一1)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行的,合同履行地应在陈陈公司所在地,因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属于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事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陈陈公司拒绝履行及其要求是合理的。《合同法》规定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现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由于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十三(1)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2)从2月5日开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之日)便不受法律保护。(3)理会公司应将收到的400万元货款退还给家农公司,家农公司则应将20吨物资退还给理会公司,理会公司应当赔偿家农公司因合同无效受到的300万元损失。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根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理会公司明知该物资不能转让,而家农公司不知情,故过错方为理会公司,它应当赔偿家农公司所受的损失。(4)可以,因为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家农公司)对债务人(理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五明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损害了其对债权人的清偿。不过该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进行。(5)家农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将该赠送行为撤销,从而将收回的货物用于清偿债务。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即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提出撤销要求的,权利消灭。

十四(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乙厂,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这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问题达成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变

更、是有效的。 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乙厂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十五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而该案中的现实情况是张某已经申请了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成为了专利权人.研究所应当与张某通过专利纠纷诉讼,以解决其专利权争议.可是研究所却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在合同签订中存在胁迫的情况,按当时的>的有关规定,采取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可这一无效的合同却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正因为研究所系该产品的合法的专利权人,而乙工厂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研究所撒发材料,说明正确情况的行为,构不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驳回乙工厂的起诉.因研究所系这一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所以其反诉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六(1)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违约在先,理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乙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故应按比例双倍返还相应的定金。

2)双方定有违约金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此规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应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原数退还另外定金2万元,但不能要求乙方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

(4)不应支持。因为甲方仅有权就未履行部分解除合同。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6)甲方能够要求乙方承担该损失。因为乙方有责任承担赔偿非违约方可得利益损失的义务。

(7)甲方可在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中任选一种,请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七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

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公司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

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

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

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十八(1)张兴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兴已将此事通知了李奋,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兴转让房屋行为有效。(2)李奋转租行为无效。必须征得房主王启同意。(3)有权。因王买得房屋后,林与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王继续有效,王享有出租人的一切权利。(4)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150元的差价应归王启所有。因为李奋转租行为无效,150元的差价属不当得利,应归房主所有。(6)于法有据。林凡对王启负有侵权责任,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7)应向林凡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林凡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8)应由王启对鲁达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王启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房屋的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十九(1)隆兴服装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亚星百货商场可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

(2)亚星百货商场的答辩也不合法。因为本合同并不因亚星百货商场要求解除合同而当然终止效力,也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3)亚星百货商场对于2001年9月16日以后发生的隆兴服装公司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此日之前的隆兴服装公司的实际损失,亚星百货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地为亚星百货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某市火车站。

(5)亚星百货公司应在隆兴服装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某市履行付款义务。

二十(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 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 1600 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 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海天水泥厂收到水泥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 1590 元外,其余均 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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