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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条例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庆华木里煤矿火工品管理条例及考核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实施标准化作业,从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堵塞漏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青海庆华集团木里煤矿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3 引用标准

3.1 《煤矿安全规程》 3.2 《爆破安全规程》

4 管理内容

4.1 涉爆人员的要求

4.1.1 对从事涉爆工作人员的要求。凡从事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安及安检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从事涉爆作业。 4.1.2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者。

4.1.3 从事涉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穿好防静电服并戴好防静电安全帽。

4.2 火工品使用的一般规定。

4.2.1 火工品的领用。火工品领用前,作业区安全员持加盖作业区公章或作业长私章的出库单到主管领导处审批后方可领取,并且做到当班领用,当班消耗。领用火工品时,作业区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4.2.2 凡当日使用不完的火工品,当日必须退回炸药库,办理好退库手续。铵油炸药必须计划精确,当天领用的当天消耗完,不准退库。严禁随意销毁、混堆、混放或私自存放火工品。

4.2.3 领取火工品时,各作业区必须使用爆破员卡,爆破卡必须专人专用,没有爆破员卡、爆破员卡丢失的或使用非本人爆破卡的作业区,炸药库将不给领取火工品。同时,各作业区“四员”证件不齐的,不予领取火工品。

4.2.4 严禁将炸药、雷管(导爆管)同车装运。雷管必须装在木箱中,并加锁。

4.2.5 运输火工品的车辆由本作业区的押运员专人负责押运。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穿防静电服,严禁携带火源,穿钉子鞋。严禁在火工品运输专用车上乘坐非工作人员。除运送火工品外,火工品运输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4.2.6 领取爆破物品的人员严禁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及易燃物品,严禁将以上物品带入库区。在进入火工品库时,必须出示相关的涉爆证件,接受炸药库警卫人员的检查。

4.2.7 运输火工品必须使用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车况必须完好,灯光、制动、警示标志、防静电设施、防火罩、车载灭火器等必须完好。火工品运输专用车司机,必须技术熟练,持证上岗。

4.2.8 火工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4.2.9 火工品专用车在运送途中,严禁超速行车(在公路上不超过40公里/小时,在矿区道路不超过20公里/小时,采场不超过10公里/小时)。 4.2.10 火工品运输车在中途一般不准停留,确需要停留时,要有人看守,不得靠近生活区, 1 且时间不易过长。

4.3 火工品现场管理

4.3.1 火工品运到作业现场后,必须指定专人看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摆放,相距在10米以上。在炸药、雷管摆放地点插上警戒旗,并在周围10米处用彩旗设置警戒区。由公司安监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方准许装药。

4.3.2 装药前应在爆破区两端插上警戒旗,每炮警戒旗不得少于两面。阻止非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作业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其安全情况。 4.3.3 严禁人员在炸药上休息。

4.3.4 严禁在同一工作面同时穿孔作业和装药。特殊情况,经安环部领导同意后,现场具体安排。

4.3.5 装药时头部和身体不准正对炮孔,每个炮孔不得有3人以上同时操作;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4.3.6 对煤层进行爆破作业时,不能大量使用乳化炸药,乳化炸药只作为药引使用。 4.3.7 炮孔卡堵或导爆管损坏时应及时予以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4.3.8 导爆管和电爆网路的连接必须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实行双人作业,一人连线,一人检查。

4.3.9 作业区放炮时不能出现哑炮。(网路线路被砸断的情况例外)。 4.3.10 安全员必须对作业区当天火工品领用数量、实际炮孔数量、火工品使用数量和剩余火工品进行三对口登记,装完炮后,所剩火工品必须由公司安监员清点、登记、签字后方可退库。同时作业区安全员、爆破班长必须在火工品领用、剩余登记表上签字。

4.3.11 加工起爆卷时,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4.3.12 应尽量避免放明炮,无法避免时,应加强警戒工作,严禁在正常上班时间放明炮。 4.3.13 涉爆人员和警戒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袖章,警戒人员必须手持警戒旗。

4.3.14 控制药量:每次每炮(即单炮)装药量不能超过5吨,特殊地段的装药量由安环部做出决定。

4.3.15 在作业现场爆破警戒区范围以外,20米以内严禁烟火,10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4.4 爆破管理

4.4.1 爆破时间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季节变化统一安排爆破时间。

4.4.2 爆破时间内,严禁人员、设备进入爆破区,尤其是外运煤车辆、司机,严禁在爆破区域停滞;因故障不能行驶的车辆,由所停放部位的作业区负责拖走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4.4.3 电爆网路与导爆管的连接必须待采场人员和设备撤离完后才能连接。连接电爆网路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4.4 由安环部部长或副部长统一指挥、协调起爆工作和下达起爆指令。

4.4.5 各作业区的起爆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进行,起爆器和起爆器的钥匙由爆破员管理,爆破员连完线后,携带起爆器到起爆站等候起爆命令。

4.4.6 起爆前各作业区安全员必须巡视草皮上、山头上是否有人员和牲畜及车辆等,发现问题立即向指挥员报告情况。

4.4.7 在未接到起爆起爆命令前各作业区不得提前将起爆器与主线进行连接,更不得提前起爆,否则将严肃处理。

2 4.4.8 起爆前,各作业区保证通讯设备畅通,根据安环部的指令起爆,不得私自起爆和抢爆。

4.4.9 铲车与挖掘机司机在装岩时,要特别注意盲炮问题,一经发现,须从两头逐渐向中间进行装岩,严禁从正中一铲到底。应将未起爆的雷管捡出来交安环部集中统一处理。 4.4.10 煤上放完炮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或拒爆现象。禁止铲车或挖机直接在爆堆上装车。应先将爆堆用装载设备倒运在一旁,确认煤中无残留火工品后方可装车。

4.4.11 炮后检查工作,由爆破指挥人员统一下令后方准下爆区检查,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下爆区查炮。

4.4.12 每天放完炮后,各作业区必须将遗弃在现场的废弃导爆管、纸箱等清理干净。

4.5 警戒工作管理

4.5.1 严格按《木里煤矿爆破警戒示意图》所示的警戒位置进行警戒。警戒期间任何人、车辆和牲畜不得经过警戒区域。

4.5.2 爆破结束之后,爆破人员须对爆破效果进行检查。然后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如出现盲炮或需二次爆破者,由矿安环部指挥人员统一指挥或协调处理。

4.5.3 警戒撤离工作由矿安环部指挥人员统一通知安排,其他部门和人员均不得私自下令撤除警戒。

4.5.4 作业区爆破检查人员检查炮区要认真仔细,若出现哑炮或拒炮现象不得隐瞒,应如实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5 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做到对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对违反本管理条例者作如下处罚: 5.1 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的,立即停止其作业,且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并对作业区进行通报批评。

5.2 在采场私自存放火工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收缴火工品库房统一管理,不办理退票并对该作业区处以50000-100000元罚款。

5.3 对火工品管理不严单位的处罚,单位及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划分的原则是:作业区承担全部责任的80%,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具体为:作业长10%,安全员7%,爆破班长3%)。

5.4 火工品到采场后,摆放不整齐、摆放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无专人看守火工品的、不插红旗的作业区,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5.5 作业区放炮区域不插警戒旗的、或每炮警戒旗少于2个的,每次每项罚款200元。 5.6 火工品运输专用车车厢内无防静电设施、乱放杂物、车载灭火器过期、损坏、丢失的,每次、每车、每项罚款2000元。

5.7 放炮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进入爆破警戒区域者,罚人民币2000-10000元。

5.8 人员、设备无论什么原因,不按时撤离或未全部撤离者,以及未撤离警戒区以外者,耽误放炮时间的作业区,每次罚人民币5000元;每延误放炮时间5分钟,罚款1000元。设备未撤离到安全地点进行放炮,造成设备损坏的,对作业区每次罚款5000元,作业区承担车辆设备损失费。

5.9 警戒人员和车辆警戒不到位者,每次罚人民币2000—10000元。 5.10 提前撤离警戒者,每次罚人民币2000—5000元。

5.11 作业区值班队长或安全员不在采场指导工作的,每次罚人民币1000元。

5.12 不听从安环部的统一指挥私自起爆者,每次罚人民币10000——5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5.13 采场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完,将电雷管和导爆管连接者,每发现一次对作业区罚款人民币5000——30000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4 对违犯火工品管理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的其它行为,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5.15 爆破人员或警戒人员未佩带安全帽、袖章,未配置警戒旗者,每人每次罚人民币100元。

5.16 不按规定看守、处理哑炮,每次罚作业区5000—20000元。

5.17 采场没有火工品看管人员,未经矿长或安环部同意擅自离开岗位,每人每次罚500--1000元。

5.18 炸药库火工品看管人员帐目不清或帐物不符,每次罚款200元。 5.19 未经爆破指挥人员同意,私自下去查炮者,罚款5000——10000元。 5.20 出现哑炮或拒炮现象隐瞒不报者,罚款10000——20000元。

5.21 炸药库火工品库管员未检查领用爆破物品人员随身携带的火种或通讯设备等,其带进火工品库内,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5.22 对随意丢弃火工品编制袋、废弃导爆管、纸箱,不进行清理者,一经发现,每袋、每根、每箱罚款100元。

5.23 对私自存放、销毁、转借、倒卖、挪用火工品或管理不慎丢弃火工品者,罚款按37条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4 混领、混运,每次罚保管员100元,作业区500—10000元。

5.25 火工品运输不使用运输专用车辆的作业区,或将火工品专用车用于其它用途的,每次罚款5000—20000元。

5.26 领取使用民爆公司炸药厂炸药、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的,罚款2000——20000元。 5.27 领取火工品的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与库房管理人员发生纠纷或冲突的,每次罚款5000—20000元。

5.28 领用火工品时,作业区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不齐或有关手续、证件不齐给于该作业区领用,对炸药库保管员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追究保管员的责任。

5.29 从事爆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没有穿防静电服、未戴安全帽、无袖章的每人每项罚款500元。

5.30 铵油炸药退库者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5.31 火工品运输专用车辆车况差,不注意保养的,每次每项罚款2000元。

5.32 作业区安全员、爆破班长未在每日火工品领用、剩余登记表上签字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5.33 火工品到采场后,对没有经过公司安监员清点,私自装药的作业区每次罚款10000元。

5.34 各作业区对爆破线路连接不好,出现哑炮、拒爆现象,每次罚款2000--5000元。(导爆管被砸断的情况除外)

5.35 安全警戒不符合规定、不负责任的,罚款2000-20000元。

5.36 涉爆人员和火工品运输车上携带烟火和其它禁品的,每次罚款2000元。 5.37 对火工品罚款总额计算:

罚款总额=20000+检查中发现私自存放(流失)的火工品实物价值×2 注:检查中发现私自存放的火工品实物价值不足20000元的按照20000元计算。流失的火工品也按照此规定执行,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38 本条例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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