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制度
1 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1.1 事假
1.1.1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1.2 无故缺勤不请假者,视为旷工。
1.1.3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可授权委托其他员工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签,未补签的按旷工处理。
1.2 病假
1.2.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请病假,病假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有效检查证明、诊疗证明、住院证明,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医嘱休假天数。
1.2.2 因病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委托他人持二级以上医院有效检查证明、诊疗证明、住院证明办理请假事宜,并在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签,未补签的按旷工处理。
1.3 婚假
1.3.1 员工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婚假假期为3天。 1.4 丧假
1.4.1 员工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母亲、配偶父母亲、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可申请丧假。
1.4.2 丧假假期为3天,不得延期使用。 1.5 产假
1.5.1 女员工生育可申请产假,请假时须出具《医学出生证明》。
1.5.2 产假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158天产假中);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可申请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可申请产假42天。
1.6 孕检假
1.6.1 女员工怀孕可申请孕检假,请假时须出具检查记录。
1.6.2 怀孕第1-7个月,每月可休假1天;怀孕第8个月,可休假2天;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休假4天(包含2天预产假,请产假时相应核减)。
1.7 陪护假
1.7.1 男员工子女出生可在子女出生30天内申请陪护假,请假时须出具《医学出生证明》。
1.7.2 陪护假假期为25天。 1.8 哺乳假
1.8.1 女员工产假期满,婴儿在1周岁以内,可申请哺乳假。
1.8.2 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可申请哺乳假2次,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1.9 年休假
1.9.1 休假时间
1.9.1.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9.1.2 外派人员每年给予三次探亲假及春假休假待遇,工作满三个月方可申请一次探亲假,每次休假时间为10天。
1.9.2 享受条件
1.9.2.1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以上。 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9.3.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9.3.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9.3.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9.3.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0 其它假期
1.10.1 法定及其它节假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1.10.2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离岗休养的,根据社会保险及工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附则 2.1 2.2 本制度由指挥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