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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休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种休假管理制度

一、探亲假

1.工作满1年的正式教职工(指3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教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教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4.教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5.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6.教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7.教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8.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教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9.像国庆、元旦、春节假、暑假、寒假等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校保健医生或当地规定的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导处或总务处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2.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教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3.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教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由保健科同意,校计生办或教委计生办审批。

五、丧假

教职工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教职工工休假规定

1.凡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工休假10天;工作满15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工休假14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教职工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教职工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前休,不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校长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7.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产假3个月以上者。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当年6月底后新调入者。

(5) 6月底后转正或工作刚满5周年者。

8.工休假不得相互转借。

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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