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1.目的:根据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员工离职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基本原则:尊重及关心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化程序。
4.管理内容:
员工离职的形式
(1) 辞职: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提
前三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的《离职告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2) 辞退:
A、违纪辞退。违纪辞退事项参见《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及《员工奖惩条例细则》的规定。
B、非违纪辞退,包括以下情况: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3) 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
续签。可以分别是员工或公司提出的不续签。
B、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
解除劳动合同。
C、其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离职补偿
(1) 非违纪辞退、公司提出的合同期满不续签、经双方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给予员工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为离职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若补偿的月工资标准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三倍
的,按社平工资标准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
年,即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工资。若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未达到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三倍的,按在公司实际工作的
年限支付。月工资标准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辞职、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违纪辞退、员工提出劳
动合同不续签、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下,无离职补偿。
(3)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如非因
工患病负伤医疗期满的离职补偿,按国家有关法规支付,公司有制度且支付金额高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执行公司制度,
离职手续
(1) 公司每月15日和25日办理离职结算。离职者当月薪金
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结算至员工离开公司的时间,约定的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与实际离开公司之间的时间不属于计薪资时间。结算薪金于次月18日以转帐方式支付至员工工资卡内(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2) 员工离职,需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离职手续办理清单》
(见附件4)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包括且不限于:与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归还在公司领取的有关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工作日记和其它公物,在最后工作日前完成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等。
(3) 员工在离职时若未在规定时间或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
续。从离职之日,一个月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有权终止其在公司的社会保险关系。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在职时的工资及应
得的补偿。由于离职者未办理手续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离职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4) 员工辞职的,由其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视实际情况安
排相关管理人员参与面谈,面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存档(离职面谈表见附件)。
(5) 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员工辞职的须先向主管理提交《辞
职报告书》;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先与人力资源行政中心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因离岗的人力资源部须先送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员工有需要可在其办理完离职结算后向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见附件
2、3 。
5、执行
本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公司人力资源部具有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律师修改)及实
施权。
季节或临时性用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或签订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律师修改)劳务合同、实习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以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不适用此管理办法。
附件1:《离职告知书》用于帮助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完善离
职申请。
附件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适用于有离职补偿的员工。 附件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适用于无因离岗的
员工。
附件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无补偿离职员
工。
附件5:离职手续办理清单。
附件6:薪酬结算及劳动关系办理清单(仅供人力资源人员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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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