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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中的种种猫腻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患纠纷调解中的种种猫腻:患者不可不知

喜剧之鱼365 2018-08-07 10:08

作者:苏文

与普通患者相比,医院无疑是强势一方。正因如此,各地才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来调解医患纠纷。按理说,医调委应当不偏不倚,站在公正的立场来调解,使医院和患者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但个别地方的医调委,却不是从公正的角度出发,而是与医院一起,对患者进行欺哄压。

仅以笔者最近接触的一起医疗纠纷调解(为方便起见,简称本案)为例。2017年11月,某市一市民因腹痛住院,在被误诊误治半个多月后发生肠穿孔,几乎失去生命。手术后,患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成为“造口人”(因结肠改道,患者大便只能通过腹侧的人造口子,从体外接入的软管排入便袋;“造口人”终身都要进行后续治疗)。患者要求赔偿是必然。然而,该市医调委在调解中,与医院一道,对患者玩起了猫腻,目的就是欲将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欺:欺瞒、误导患者

1、“医患纠纷调解,医院永远不会承担主责。

在本案中,医调委将医院的责任系数定为40%,据说,这是次要责任的最高档。患者问:这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从入院到出院,患者一直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为什么还要承担主要责任?该院某科室负责人道出了“秘密”:医患纠纷调解中,医院永远不可能承担主责,能承担40%已经相当不易。院方责任在50%以下,不言而喻,患者就要承担主责。如果说,这是调解中的惯例,是为了保护医院,那谁来保护患者?看来,人若患病就医,医好了则罢,如果没医好,或是出现了麻烦(伤残、死亡),病人其实早就背负了主要责任。

医患纠纷调解,医院永远不会承担主责——医院为何有如此底气?大概是长期在医调委的“配合”下,从未承担过主责。其实,这一概念是错误的。今年2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谢女士因被怀疑体内有肿瘤,手术后才发现诊断有误,经宜宾市医调委调解,医院不仅负主责,而且负全责。

2、“如果要走司法程序,医院奉陪到底。就算你官司打赢了,医院也最多只有两万额度的赔偿,远不及调解获赔。”

事实果真如此?医院最高只有2万元的赔偿额度?2016年1月,云南昭通一孕妇因羊水破了,住进昆明某医院待产。该产妇及家人多次提出剖腹生产,都遭到拒绝。直到第四天凌晨,医生在无法顺产的情况下才实施剖腹产,孩子生出即夭折。事后诉讼中,法院判决医院赔付61.7万元。2017年4月,大连市民于某被诊断患早期肝癌,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身亡。于某家人对医生在手术前后的处置和病历是否真实提出异议,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医院赔付99万元。

3、“调解期限仅有一月,超期后,医调委将不再调解。” 这又是一个陷阱。上海市2014年3月公布的《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中规定,自当事人(医院或患者方)提出申请的60日内,医调委应进行调解;特殊情况可延长调解期限。也许各地医调委规定的调解期限不尽相同,但很明显,本案中,该市医调委给出一个月调解期限不太合理。

如果患者方在事后立即索赔,医院也马上向医调委申请调解,这对患者方是不利的。因为在此时,患者要么是伤残,出院后需适应新的生活,还要去做伤残等鉴定;要么是患者已死亡,后事要处理。患者方或沉浸于悲痛之中,又忙得不能分身,甚至连多方咨询或请律师都来不及,只好在期限内匆忙接受调解。对患者来说,最明智的做法是,把后事处理完毕,静下心来后再申请调解。

4、“若走司法程序,医调委将不再调解。

按规定,医调委受司法局业务指导,并非与司法部门对立。为什么患者走了司法程序,医调委就不再调解了?就算是法院,不也在开展“大调解”吗?其实,调解与诉讼完全可以同时进行,如果能通过调解而让患者方撤诉,不也是好事?

5、调解中,患者要求医调委给出书面调解方案,却被拒绝。调解人员称,只有患者在接受调解结果后才能正式出具调解书。这是为什么?是怕麻烦还是怕浪费纸张?显然,调解人员是担心患者方拿到方案后逐条进行研究,并通过多方咨询,提出更多要求,甚至某些不合理调解内容会成为将来诉讼中的证据。院方当然希望患者方根据口头协商,在调解书上签字。一旦患者接受调解,生米做成熟饭,患者就不能走司法程序,也不能反悔;若反悔,理亏不说,患者再提的要求院方均可不接受。这里的关键是,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患者方到底有无权利得到书面调解方案?

——哄:以所谓的“好处”来诱使患者方就范

责任系数关系到赔偿金额,医患双方认可的所有赔偿都要乘以责任系数。本案中,该市医调委称,手中握有5%的浮动责任系数,如果患者方配合调解,医调委则将这5%“优惠”给患者方,即把医院责任系数从40%提高到45%。这里的“配合”,显然就是要患者方顺从: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打官司,认可医院的主张,认可调解。针对罪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医患纠纷调解中,是不是可以改成“顺从则宽,不从则严”?

表面上,这5%是“优惠”了患者。实际上呢?本案中,医调委和医院“希望”患者接受2016年伤残赔偿标准,许以45%系数;如果采纳最新的2017年标准(按照惯例,2018年标准已出台),则要按40%系数计算——总之,A和B二选一,都是医院“划算”,患者吃亏。为什么有最新的标准不去执行,而要按上年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是医疗赔付中的最大一项,医调委为什么恰在这里不“优惠”患者了?

——压:打压、威胁患者方

1、本案中,在院方和医调委的一再“劝说”下,患者在做伤残鉴定时,未做医疗事故鉴定。院方和医调委称,若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是不相信医调委,就是要走司法程序。想来,是否为医疗事故,鉴定后不是能更有助于调解吗?相信医调委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矛盾吗?医院和医调委担心什么?在调解规则中,有“一旦患者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便不再进行调解”的规定吗?所谓的“不相信医调委,不再做调解”,其实就是打压、威胁患者方。

2、本案中,患者与院方对话时,院方竟然检查患者手机,为的是不让患者录音;调解人员得知患者有录音证据,不禁大惊失色。这又是为什么?是担心对话过程中有不利证据被患者掌握?调解,有什么见不得人?调解,能不能像法院审案一样,有社会监督?有哪条法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中,患者不能录音、录像?调解人员声称,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已进行了监控,已有视频证据。其实,人人都明白,有利证据是掌握在谁手中。本案中,患者的病历都可以不真实,患者又怎敢相信医调委能在关键时刻提供对医院和自身不利的证据?

3、医调委到底是调解者还是执法者?在调解中,患者提出的任何建议或要求,只要医院不认可,基本上不会被采纳;而医院提出的任何建议或要求,若患者不答应,调解人员则会表态:“定了,不用多说了。”请问,这是调解还是执法?

笔者在此罗列了个别地方医患纠纷调解中的种种猫腻,目的并非是要鼓励患者不相信医调委,都去打官司。笔者的观点是,一旦出现医患纠纷,患者不可“医闹”,更不可无理取闹,还是应该相信调解。只是,在调解中,作为弱势的患者方,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有理有节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如若难以接受调解结果,走司法程序也未尝不可。

笔者亲眼见过患者康复后为医院送锦旗的情景;但愿在将来,有更多的患者或患者家属,能发自内心地向医调委送上感谢的锦旗。

作者:苏文。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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