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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1]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 外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法 规 与 政 策

学号:20100221 姓名:侯丽娟 国外学前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日本学前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目前日本颁布施行的特别支援教育相关法令中,纳入特别支援教育相关规范的法令共有38部,如((日本国宪法》、《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和《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特别支援学校就学奖励相关法律》、《各级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班级编制及教职员人数之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了班级与教师编制,《各级义务教育学校之教科用图书无偿措施相关法律》及《身心障碍儿童及学生之教科用特定图书之普及促进相关法律》作出教科书免费提供与推广的规定,《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及《国库负担之各级义务教育学校之设施费等相关法律》制定教育经费规范,等等。

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了特别支援学校的教育目的为:“实施相当于幼稚园、小学、中学、以及高中的基本教育,为了弥补其各方面的缺欠,授以必要的知识技能。”而且又规定,由监督厅根据小学、中学、高中及幼稚园的基准,制定教育内容。

二、韩国学前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学前特殊教育众所周知 ,残疾儿童如果能早期发现 、早期干预 、早期教育会大大提高教育效率 ,也容易补偿儿童的缺陷 ,因此在韩国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也备受关注 。1977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规定 : 中小学为义务教育阶段 ,而幼儿园和高中实施免费教育 ,大约有 3 %的残疾儿童可以享受免费教育服务 。到 2001 年韩国特殊幼儿园有 267 个班级 ,有 65个设在普通幼儿园的特殊班 ,共有 1765 名 (包括 16 名普通班就读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在特殊幼儿园或在普通幼儿园就读 。虽然人们意识到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的重要性 ,但对 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工作 ,发展还十分缓慢 。韩国只有 500 名 3 岁以内的残疾儿童在福祉馆或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早期教育 。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为残疾儿童提供早期教育的机构太少 ,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标签作用 ,家长不愿意把残疾儿童送到特殊教育机构 。

三、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立法中 ,关于在公立学校中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有关规定由来已久 。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无到有 ,经历了从忽略到关注再到重视的一个演变过程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 ,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联邦法规 : 包括早期教育计划(1966 年 修 正) 、障 碍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援 助 法 ( 1968年) 、障碍儿童早期教育计划 (1969 年) 等 。美国残疾儿童教育状况大为改观得益于两项重要的立法 。一项立法是 1973 年通过的《康复法案》(即 PL93 —112 法 ,第 504 部分) 。《康复法案》有助于唤起公众对数以百万计的残疾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注意 。另一项立法是 1975 年 11 月颁布的《向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法案》(即 PL94 —142法 ,以下简称“教育法案”) ,这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最重要的的一部法案 。该法案规定 ,必须向 3 岁到 21 岁残疾儿童提供恰当的 、免费的教育及有关的特殊服务 。该法案还规定 ,学校必须按照法律条例实施特殊教 育 才 能 得 到 联 邦 政 府 的 相 关 教 育 拨款[3] 。教育法案所规定的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是各州必须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服务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 。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了残疾儿童的权利 ,并就此制定了特殊教育基本原则 。

《教育法案》被称为残疾人的人权法案 ,该法案的要点是保证所有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在以下七个方面享有权利 :受教育权 、受免费教育权、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 、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的权利 、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 、残疾儿童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在评估过程中不受歧视的权利 。

受教育权:《教育法案》规定学校必须为 3~21 岁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并规定了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标准 、提供教育服务的种类 、注意事项等 。地方当局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这保障了所有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

受免费教育权:《教育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向所有儿童 ,不论是正常还是残疾的提供财政资助 ,以使他们得到免费的教育 。法案还特别规定 ,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应该而且必须是免费的 ,不管其费用多么巨大 ,都不应该向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免费的项目有 :个别教学费用 、学费 、交通费 ,为残疾儿童所进行的各种疗法 (工疗 、理疗 、言语矫正等费用) ,膳食费等 ,还包括儿童的教育或康复所必需的设备和器材费用 。

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教育法案》认为 ,有了恰当的教育课程计划 ,所有儿童都能从教育中受益 ,所有儿童都是可教的 。残疾儿童所接受的教育不应是形式上的教育 ,必须是符合其身心特点的 、是残疾儿童所需又是其能接受的教育 。法案规定 ,必须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一项“个别化的教育课程计划”。

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的权利: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的重要概念。法案认为,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意味着向残疾儿童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伴随“最少受限制的环境”的提出,回归主流教育(Mainstream2ing)、普通教育主动性运动(TheRegularEducationIni2tiative)、全纳教育(Inclusion)等教育改革运动随之而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残疾儿童教育发展。

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法案保障了残疾儿童家长充分参与其子女的诊断、制定个别化的教学课程计划及评估过程的权利。法案规定:学校为残疾学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家长有权事先得到书面通知,并有权要求学校解释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家长有权对学校的决定提出异议;家长有权查阅对儿童的评估测试记录,对评估测试结果做出评价,并有权要求学校解释这些结果;家长有权对学校为其子女制定的教育课程计划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当家长与学校意见不一致时,家长有权要求一名不偏袒的官员来主持意见听证会对家长与学校进行仲裁;假如意见听证会仍然不能使家长和学校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由法院做出裁决 。所有的交流都必须以家长的母语进行 ,如果家长不会讲英语的话 ,必须向家长提供翻译 。法律保障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 ,使家长理直气壮 。如果没有明确的理由和家长的参与 ,学校不能单方面改变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 , 也不能开除他们 。只有在家长签字之后 ,学校对残疾儿童所做的教育决定才能生效 。

残疾儿童隐私受保护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 ,对残疾儿童的记录 ,包括评估结果 、教育安置意见和日常的教育 、康复活动记录等都属于儿童及其家长的隐私 ,没有家长或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任何无关的人不能阅读这些材料 。

在评估过程中不受歧视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对非白人儿童 ,不能因为其不同的文化 、种族 、语言或交流方式而在评估过程中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测试除了必须由训练有素的 、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实施以外 ,主试必须讲被试的母语 ,或者配备一名翻译。

四、英国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多 年 来 , 英 国 社 会 一 直 关 注 特 殊 儿 童 的 教育。自1978 年沃诺克报告( Warnock R eport) 提出以来, 英国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 英国在其早期教育原则中明确指出: “幼儿不能因种族、文化或宗教、母语、家庭背景、特殊的教育需要、缺陷、性别或能力不足而遭到排斥或被置于不利地位”。

英国的教育政策重视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获得, 重视对特殊儿童的全方位教育和保育, 也考虑到家长参与以及家长与专业人员合作的重要性 ,这对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20 世纪 70 年代, 英国政府提出要关注学前儿童的早期健康和发展, 对儿童早期发展存在的困难进行鉴别, 还要关注儿童家长及专家参与的重要性, 强调训练者应从儿童的利益出发,与儿童家长合作, 同时从其他专家处寻求帮助及引导。

1978 年沃诺克报 告的提出使 融合教育成 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政策。在这个报告中, 融合教育按层次由低到高被分为: 场所融合, 即在普通学校中为特殊儿童提供专门服务, 但特殊儿童不属于普通班级成员; 社会融合, 即特殊儿童在普通班学习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 功能融合, 即特殊儿童 成为普通班级中的一员, 教师全力帮助特殊儿童,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

1997 年, 英国政府颁发了特殊教育绿皮书, 要求所有学前儿童均要在普通学校注册, 同时建议优先考虑对存在感官障碍、肢体障碍或中度学习困难儿童的融合教育。2001 年, 英国政府提出了特殊教育实施章程, 提出要在学前教育环境中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诊断、评估, 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该章程规定, 一旦儿童被鉴别出存在特殊教育需要 , 教育者应及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该章程同时赋予儿童家长更多知情权, 也强调要成立有效的多学科工作小组, 为特殊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

五、德国在不来梅州学前融合教育:

德国在不来梅州学前融合教育具 有重要的法律 支撑。其中,联邦社会救 助法( Bunderozia-lhilfegesetz)和儿童与青年救助法( Kinder- und Ju-gendhilfegesetz) 两个法案基本确定了主要的法 依据。对于身体、精神障碍患者以及高危患者, 联邦社会救助法第39条规定: 处于身体、智力或精神障碍的个体, 应给予适应性帮助 ( Eingliederung-shilfe)。

该法案的第40条规定了对幼儿进行适应性帮助的方式:为了保证所有的儿童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应对未达到学龄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采取特殊教育措施。就这些措施而言, 社会救助的承担者应该承担所有费用, 父母为此只需要支付幼儿相应的餐费。

六、瑞士学前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从瑞士联邦层面而言,《联邦宪法》《民法典》和《伤残人保险法》都有明确规定,确保每个儿童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每个州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条件的保障、经费的承担、师资培训机构的建立和组织机构的落实等。从各个城邦层面而言,有的专门颁布相关条例,有的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条例中重申每个儿童的权利,家长的义务和责任,有的学校法中规定儿童的目标,即促进儿童个性健康发展,帮助他们学会生活和认识掌握社会生活、工作的基本能力。

州范围内实施学前儿童特殊教育的途径有:专门的服务中心和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幼儿学校

尽管机构不一,但主要体现三大任务:特殊教育的早期诊断、特殊教育的早期促进、特殊教育的早期咨询等。

七、中国台湾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台湾地区对特殊教育工作非常重视,政府出台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特殊教育教师师资职前教育课程》、《特殊教育教师(学前教育阶段)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教育专业课程》、《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教育专业课程科目及学分》等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台湾地区教师的职前培养、教师资格证的取得及课程设置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教育专业课程科目及学分》使得台湾地区高校在制定课程计划时有法可依。

八、亚太地区学前特殊教育近五年发展:

一些国家开始重视学前特殊教育亚太地区有些国家, 如日本、韩国、斯里兰卡、新西兰、中国等, 已经认识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对学前特殊儿童的重要意义,并组织卫生、福利、教育、康复等部门对特殊婴幼儿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治疗,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韩国 1994 年特殊教育促进法规定, 对学前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教育, 而对普通学前儿童只进行部分免费教育, 因此韩国对学前特殊童采取了优先发展的策略。斯里兰卡从 1992 年开始对听力障碍儿童学前教师进行专业培训, 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开设听力障碍儿童学前班, 目的是为这些儿童回归普通教育作准备。

至 1994 年, 全国已建立 9 个听力障碍儿童学前学校。在日本, 当婴儿出生 3 个月、18 个月和三年的时候, 每个城市、城镇或乡村的健康和福利部门都要对婴幼儿进行健康评估和普查。如有必要, 将转介到医务或早期干预部门进行医学诊断或尽早地提供指导和服务。此外, 医院、医疗中心和儿童咨询部门将随时提供早期咨询。如果需要, 父母可利用学前残疾童日托中心, 干预和治疗中心或托儿所进行早期干预, 或在教育部门的指导和咨询下选择适当的教育环境。特殊学校幼儿部也可以在健康、福利、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儿童提供言语、语言、听力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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