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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2008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2008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但2008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

问题: 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签订的合同无效。

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的条件。

其下设的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所以以某部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3.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本案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四: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分析:

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

2、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理由:

1.本案由买方投保仓至仓保险,FOB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划分交货责任,而货损发生在卖方仓库到码头途中,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对买方拒赔有理。

2.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所以卖方同样被保险公司拒赔。

3.在FOB合同中,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前出险,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买方没有可保利益。卖方不是投保人,不能持保单索赔。 4.FOB合同货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越过船舷前的风险,需要另行投保国内陆路运输险或其他相应险别。

五:1997年,我国WK对外贸易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六: 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 (续后面) * 2 * 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

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七:2003年8月,被告上海A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原告出口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了货物的订舱出运,并共计为A公司垫付费用美元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A公司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A公司和被告上海B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运杂费,若被告B公司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运杂费,被告A公司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B公司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B公司就涉案运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曹某以其个人财产作担保。2004年1月,被告A公司将涉案一份外汇核销单进行了核销,已核销收汇金额为58707.64美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对涉案运输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某专业机器制造A公司向印度某水利工厂B进口商出口机器设备台总额USD10,000.双方以CIF价格签订合同。A公司随后向国内某保险公司以A公司为被保险人就该批货物投保了PICC一切险,运输路线为宁波港至印度雅加达。2008年5月1日,上述货物在运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其中一台机器因固定装置断裂,导致货物严重破损。B进口商随后联系当地保险查勘机构,经查勘定损后确定损失金额USD5,000.B公司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材料,发现机器为裸装且固定装置只在机器的一侧,进而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固定装置断裂导致货物碰撞。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了装箱照片,证明起运前货物完好,货损是在运输过程中颠簸造成的,并将索赔权转让给A公司,由其代为上诉。

问题:B公司是否能得到赔偿?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虽然出示了装柜前的图片,但是货物是由A公司自装柜的,A公司应按运输标准做好长途运输的防护措施。首先机器应有外包装,其次机器为中型设备,应在机器的四角都做好固定装置,降低机器在运输途中因颠簸致损。而A公司机器在起运前为裸装,且固定措置只做了一面,根据PICC一切险条款保险除外责任第二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做拒赔处理。 九: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由仓库的通 属于合同仓储。 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

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的不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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