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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 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 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职工工资8 000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甲乙两人对外保持统

一。但是对内,甲有追究乙越权代理的权利。 (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答: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丁的10万元。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⑷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

答: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案例:(合伙企业)

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 同,价值8万元,因企业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 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

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 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 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答: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

答: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P88)

(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答: 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 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 个人财产要求清偿。(考点:双重优先权原则。P85)

(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

2.2005 年1月,张

三、李

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 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

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5月,李

四、王

五、幺六解散企 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偿还。

问题:

(1)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 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P86)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银行可以像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中任意一人要求清偿。然后他们四人内部之间协调。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公司法)

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 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 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 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

⑴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

答:发起人应该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35,也就是175股。 (P100) ⑵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

答: 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 的票面金额

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不及逾期未募集时认股人可撤回所 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书中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 P100)

⑶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答:应当由七家发起人共同偿还。

⑷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应该将钱退还给认股人。

2、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 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

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 P184-185

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 P184-18

53、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 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 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4、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

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 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5、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 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 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

问题:

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

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

1、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

2、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 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 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 问: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答:有。《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但如果该项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不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另外,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该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的。因为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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