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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1: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集团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业务单元薪酬总额与效益同步增长,推动业务单元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总额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实际承受力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的原则;

3、坚持薪酬总额与效益同向变动的原则。效益上升,薪酬总额上调;效益下降,薪酬总额下调;

4、坚持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效益增长,员工实际薪酬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第三条 此办法管理的对象为各业务单元、中粮香港、中土畜公司、中谷集团(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在集团核定的薪酬总额(含所属下属企业)范围内,参照集团管理办法管理下属企业的薪酬总额。

第四条 依据集团规定的管理口径,按照收入实现制核定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

第五条 相关名词解释:

1、薪酬总额。指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全体员工的收入。包括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

2、固定薪酬。指参照岗位、职务、个人资历等核定的固定发放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等项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

目。

3、浮动薪酬。需要参照个人绩效表现、企业整体效益情况发放的报酬,包括效益工资(根据业绩表现有一定浮动,否则计入固定报酬)、月奖、季奖、年终奖、特殊奖等。

4、管理口径。相对财务口径而言,财务口径即按国家会计准则统一口径记录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口径则按照集团内部管理需要对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5、收入实现制。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在本办法中指凡在本期实际支付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均应计入本期的薪酬总额。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集团党组为薪酬总额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集团薪酬总额管理理念和政策。

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为薪酬总额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管理。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为薪酬总额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集团薪酬总额管理措施。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主要依据各经营单位上年的实际发放情况和本年的效益情况,将国资委对中粮集团下达的薪酬总额分解到各个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根据核定的薪酬总额发放薪酬。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

第十条 薪酬总额管理采取“年初预算,年中执行,年末清算”的方式进行。年初各经营单位在全面预算中制定业务单元本部和下属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每月随管理报告上报执行情况,年末集团对各经营单位薪酬执行情况的清算,出具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各经营单位在制定下一年全面预算时,根据以下方式制定薪酬总额预算,报集团审批。

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P1,新增效益薪酬P2,单列薪酬P3三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1、薪酬总额基数P1

薪酬总额基数=上年应发薪酬总额

2、新增效益薪酬P2 按照预算经营利润与上年经营利润增量的1:0.6的比例分段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P1×(

(预算经营利润-上年经营利润)×0.6

上年经营利润+P1×0.6

如新增效益薪酬P2相当于薪酬总额基数P1的10%(含)以内的部分,可全额提取;10%-25%(含)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的部分最高可提取30%; 4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新增效益薪酬P2计算为负值时,按上述方法分段扣减,最多扣减薪酬总额基数P1的20%。

3、单列薪酬P3 以下情况薪酬总额预算单列:

(1)预计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的增资情况; (2)新建并在当年投入运营的企业增人增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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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在当年购并的企业增人增资情况; (4)拟在当年清理的企业减人减资情况;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结合各经营单位全面预算情况,集团在3月份下达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预算批复数额,作为各经营单位本年度薪酬执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每月随管理报告按照《业务单元人工成本月报表》上报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月度薪酬总额相对上月异动浮动达10%以上,需另行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次年1月集团下达薪酬总额清算通知,各经营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算。

1、新增效益薪酬P2按照本年实际经营利润相对上年增量一定的比例分段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P1×(

(本年经营利润-上年经营利润)×比例

上年经营利润+P1×比例

注:比例每年由集团根据国资委批复确定。

如新增效益薪酬P2相当于上年薪酬总额基数P1的10%(含)以内的部分,可全额提取;10%-25%(含)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的部分最高可提取30%; 4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新增效益薪酬P2计算为负值时,按上述方法分段扣减,最多扣减薪酬总额基数P1的20%。

2、单列薪酬P3 以下情况可计算单列薪酬:

(1)加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薪酬总额(人数×经营单位平均工资);

(2)加新建、购并企业实际发生的薪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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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清理完毕企业实际发生的薪酬总额; (4)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薪酬总额。

3、本年度薪酬总额为:

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基数P1+新增效益薪酬P2+单列薪酬P3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根据以上情况撰写清算报告,于次年2月份提交集团审批,注明财务口径统计的数额,说明不一致的地方,作为集团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依据集团整体清算情况和各经营单位的清算报告,次年3月份集团依据管理口径下达清算批复数额,各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数额执行。

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实际发放数额小于集团核定数额,差额部分可提取工资储备,工资储备须在当年提取完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定期以货币的形式(或使用时等同于货币,如购物卡等)发放给员工个人的报酬,逐步实现收入简单化、透明化。

第十九条 各种法定福利、补充福利、福利费、工会会费等暂时不列入核定范围,各经营单位参照当地政府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进行管理,按月随管理报告将支付情况提交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将通过管理报告、财务快报、人力资源审计、经理人收入调查等方式对经营单位薪酬总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相关项目根据集团核定的标准发放或报集团备案,如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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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程度,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免职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补充,报党组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党组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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