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事集中管理的管控模式,建立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表现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激励员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加强公司薪资管理,使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制定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能力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依据员工所在岗位价值的高低及贡献度的大小确定薪酬分配。
第三条 薪酬水平的设计参照集团公司四级企业薪酬标准,并根据同行业人才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保持企业薪酬水平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四条 通过绩效管理客观评价员工工作,员工的薪酬水平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和个人工作业绩挂钩。
第五条 公司实行的薪酬形式有:年薪制、月薪制、日薪制、协议(包岗)工资制、计件工资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固定员工、聘用合同员工、派遣岗位用工、退休返聘及临时员工等计时工种和工作岗位。不适用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
第三节 工资构成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自上月21日起至当月20日止,并于次月5日之前
支付工资。
第八条 工资的计算
一、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人员实行月薪制,岗位工人及管理岗工人实行日薪制(个别特殊工种岗位可参照本单位多数岗位实行月薪制)。
二、实行年薪制、月薪制的员工,如当月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的标准天数(21.75天),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三、当月出勤未满10天的不计算工资。转至下月一并计算。 第九条 工资构成: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工资收入构成分为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绩效工资以及津贴四个组成部分。岗位职务工资加绩效工资构成岗位标准薪资。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按月支付给员工的固定收入部分,是按大体维持职工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按岗位职务的高低及户口所在地的不同分为600元/月、50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300元/月、120元/月6个档次。
二、岗位职务工资
岗位职务工资是体现员工所在岗位相对价值的固定部分收入,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含量等确定的工资标准,员工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此体现,是晋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岗位职务工
资应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有所区别,由公司根据考勤按月发放。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为浮动部分,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根据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的不同,按照岗位标准薪资的20%~60%计发。当月完成公司经营指标按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次月发放。
四、津贴
1、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主要有班组长津贴、夜班津贴、入井津贴等。
2、班长津贴标准按工作性质的不同设100元/月和200元/月两个档次。
3、夜班费的享受人群为三班倒的计时员工,其他人员不享受夜班费,标准为零点班5元/班,四点班3元/班。
4、入坑费为员工下井入坑津贴,标准为5元/日班。 第十条 工资的日常管理
一、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岗位工资为计算依据。绩效工资、基础工资及各种津贴不参与计算。
计算方法为:
年薪、月薪员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1.75×300% 日薪员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岗位工资/30×300%
2、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因实行年薪制,不享受加班工资(法
定节假日加班除外)。
3、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由部门填写加班审批单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主管薪酬副总经理批准。加班时间由部门负责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加班处理。
4、岗位工人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如确需加班,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单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主管薪酬副总经理批准。加班时间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如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加班处理。
5、加班时间累计3小时按半个工作日处理,累计超过6小时按一个工作日处理。
6、加班工资:地表工作人员一律执行40元/ 日工标准,井下工作人员一律执行60元/日工标准。
二、脱产学习、实习工资
1、员工经公司批准脱产学习,学习期超过6个月,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如集团公司无规定,按怀来县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费600元/月(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2、凡和集团公司签约到公司的实习学生,实习期间按600元/月发给实习生活补贴,不再享受公司的其它待遇。
三、休假工资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治疗休息期间,根据本人在集团内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1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 4
按工龄年限支付工资。
(1)在集团内企业工作年限3年以下为1个月;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8年以下的为6个月;8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治疗休息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为:集团内企业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6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满20年以上者为100%;但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年假等)及单位放假执行如下规定:
(1)实行年薪及月薪制的员工,只发放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2)实行日薪制的员工只发放基础工资。
3、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按工伤前所在岗位发放基础及岗位工资;计件员工及工资低于工伤缴费基数的员工按张家口地区前12个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发放工资。
4、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公司的任何工资待遇。
四、协议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的个别岗位可以执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标准必须低于相对应岗位的工资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一律执行协议(包岗)工资,返聘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五、临时用工工资
各单位临时用工,工资执行日工资制度,不享受节日加班工资和各项津贴待遇。在按照工程造价计算工资期间,不再重复享受日工资标准。
井下因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工,非在岗员工按60元/日工进行计算。
地面临时用工,非在岗员工按50元/日工进行计算。如双方临时约定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主管薪酬副总批准后,方可按约定标准办理。
六、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1、新员工入职:普通计时工人试用期为1个月;一般管理人员试用期3个月;技术工人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执行所担任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的80%。
2、员工行政职务低职晋升高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执行所担任岗位职务及绩效工资的80%。
3、全日制毕业学生(包括委培生)在一年见习期间(含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学历及所学专业的不同按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发放见习期(试用期)工资。
七、待岗工资
员工因公司原因待岗,按怀来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600元/月的待岗生活费(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
八、其他
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管理人员等降档执行所
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扣款规定
下列规定的扣款,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3、请假扣款。
4、各项考核扣款。
5、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节 工资调整
第十二条 员工进入公司见习期或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工资调整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员工工资随集团考核评定企业级别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除公司历史遗留的保留工资外,实行岗位变薪资对应变动。其它工资调整执行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以前所有有关工资、津贴的规定全部作废,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