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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薪酬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发展,落实管理职责,力求体现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按岗付酬、以岗定薪,按业绩和贡献付酬的原则,鼓励员工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让每名员工都关心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同时适当考虑员工基本生活需要,考虑公司长远的人力成本控制和人力资源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职级确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及调整,除有特殊规定的之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岗薪制”,依照员工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员工的经验、业绩来确立员工个人的薪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全体员工。

薪酬结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薪酬包括如下组成部分:岗位工资、基薪、绩效年薪

1、月收入:即按月发放的薪酬

月收入 = 岗位工资+基薪

岗位工资:公司实行统一薪酬系列,岗位工资依据员工承担的工作和聘任的岗位加以确定。公司全体员工的岗位分为9级,每个

级别又进一步分为10档(详见附件1)。

初次确定档位时依据任职者个人能力、任职时间和知识技能经验水平等最多可上下浮动2档,如遇档位已至该级极限,可参照上或下一个级别中相近点数确定。

基薪:一般确定为岗位工资的40%。

2、绩效年薪:根据企业效益和考核结果发放的奖金,每年度末发放。

员工薪酬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 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技能水平、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核定员工的岗位薪酬级别和薪酬数额,并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薪酬按相应标准月收入(岗位工资+基薪)的80%发放;在见习期间,按相应标准月收入的85%发放。试用期或见习期绩效年薪暂无,待试用期或见习期满,经考评合格正式录用后,月收入全额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可在正式录用后按月计算)。

第八条 员工职务或工作职责变化之后,其薪酬标准从次月起作相应的调整。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员工,可以奖励性的晋升薪酬级别或薪酬档位;对于考评结果较差的员工,可视具体考评结果,降低相应的薪酬级别或薪酬档位。

第九条 根据总公司规定,公司总经理的基薪、岗位工资和绩效

年薪由总公司按相关规定下达并调整,公司总经理之外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岗位工资和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责任、风险、贡献等方面确定,原则上核定为总经理的70%--90%。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突破上述标准。

第十条 公司其他员工的基薪和岗位工资,每年凭借个人表现、公司整体效益、国内物价指数、同业平均水平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员工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基薪和岗位工资以现金形式于每月28日前发放到工资卡中。如遇到节假日,则在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须从月收入中直接扣除:

1、个人收入所得税;

2、各项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部分;

3、企业年金个人应缴部分;

4、按照规定,其他应从工资中扣除的部分。

第十三条 休假期间的薪酬管理

1、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产护假的薪酬管理:

公司员工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产护假的,在

休假期间发给全部的月收入(岗位工资及基薪)。

2、产假期间的薪酬管理:公司员工按规定休产假的,如已参加生育保险,员工在休假期间的全部月收入(岗位工资+基薪)由公司先行垫付,绩效年薪视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待产假结束后,员工按生育保险规定将领取的生育津贴返还给公司,多退少补(产假期间的薪酬和生育津贴不得重复领取)。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的薪酬由公司按上述标准支付。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的薪酬管理

1、病假在医疗期内的薪酬管理

(1) 工因病休假,应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指定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全年累计15个工作日以内的,不扣减工资(跨年度的连续病假除外)。

(2) 计病假或一次连续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以内的,自超过之日起,每日扣发日工资的30%。绩效年薪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

日工资 = 月收入(岗位工资+基薪)/21.75

2、病假超过医疗期内的薪酬管理

职工因病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后仍不能到岗工作者,自医疗期满后停发正常薪酬,由公司发放补助金,其标准为:a)、司龄不满一年者发给本人基薪的10%;

b)、司龄满一年不满五年者发给本人基薪的20%;

c)、司龄满五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基薪的30%;

发给的救济费每月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满仍不能到岗工作者,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报送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事假工资管理

1、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不扣减薪酬。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每日扣发当日薪酬的60%,[日工资 = 月收入(岗位工资+基薪)/21.75]。

2、员工连续事假超过22个工作日的,从第23个工作日起按缺勤天数扣发薪酬及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旷工的薪酬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上班晚到岗或提前下班30分钟至3小时的计旷工半日;

(2)上班晚到岗或提前下班超过3小时的计旷工1日;

(3)未经请假或假期期满未续假而不上班者计旷工;

(4)伪造出勤记录者计旷工。

2、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以日工资计算);

3、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按违反公司规定处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辞退、辞职和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薪酬管理

1) 被公司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停发全部薪酬;

2)公司员工本人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停发全部薪酬。

3)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终止之日起停发全部薪酬。第十七条 自费脱产学习和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薪酬管理

公司员工申请自费脱产学习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全部薪酬。因公出国,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公司员工,从逾期不归之日起停发全部薪酬。

第十八条 返聘人员薪酬的核定与管理。

1、本单位职工退休后返聘的,按照返聘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年终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社会上返聘退休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在返聘时与本人协商确定;

3、返聘人员的薪酬标准写入《返聘协议》,返聘人员因病、事休假的,按缺勤日数全额扣发返聘工资。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体员工。各子公司的工资方案由各公司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和经营业绩确定,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加班审批程序及加班工资标准参照《员工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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