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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杜绝安全隐患,提高车辆安全运行性能,加强公司本部和各单位对车辆的使用保养和维护,降低车辆费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车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司车辆分别由行政部和各单位进行管理。

(一)行政部指派专人负责公司公务车辆运行、调派和车辆证照、审验、维修保养、税险缴纳、燃油购买和发放、费用报销等事务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效使用。

(二)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车辆运行、调派和车辆证照、审验、维修保养、税险缴纳、燃油购买和发放、费用报销等事务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 公司车辆油料统一由各车辆管理部门购买油本(卡),做到一车一本(卡)。外出购油料需经车辆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四条 公司每部车辆应单独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表》(见附件),由驾驶员动车前、后核对登记里程表,并做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维修保养和费用缴纳等记录。

第五条 车管人员每周负责对《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检查、核对,并每月对每部车辆运行管理进行汇总,填写《车辆使用维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时掌握每部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填写《派车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行政部申请调派,行政部车管人员按照申请顺序,兼顾急缓和重要程度派车。公司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车辆应优先保证公司重要生产经营活动或抢险救灾等使用;

(二)车辆应保证日常生产经营中重要事项的优先使用,如资金安全、员工餐厅或物资采购、公司集体活动等;

(三)不按规定办理用车申请手续的,不予派车;

(四)凡在公司报销交通费的员工,市内公务外出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车辆需要跑长途或公司内部之间车辆临时借用、调配,须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经车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车管部门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后,给予安排。

第八条 公司车辆原则上节假日不外派,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必须经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车管部门给予安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车私用,凡发现并经查实违规使用公车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及免职处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 公司车辆保养和维修费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行使里程严格控制,每年初提出费用预算,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驾驶员和车管员应按车辆保养手册规定的行驶里程、时间和要求项目对所管车辆进行常规检查、保养、维护,并定期检查车辆的保养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不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的,必须征得车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在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如车辆在异地)。

第十三条 车辆常规保养和维修,由驾驶员每月底将各自管理车辆常规保养、更换部件计划报车管人员,车管人员汇总《车辆需保养、维修情况月度汇总表》(见附件),并安排对维修和保养所发生费用进行询价后,根据预算费用,经车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

驾驶员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车辆零部件需要更换或修理厂进行车辆保养检修中发现车辆零部件需要更换时,由驾驶员填写《车辆请修、更换部件报告》,交车管人员按要求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件维修,自行修理项目不予报销。车辆维修费用由车管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不可预见故障或其他耗损需要修理、更换零件时,驾驶员应向车管员报明故障状况,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之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根据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大修时,由车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车管员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车辆保养维修和运行等车辆状况,做好记录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汇总,并将检查汇总情况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如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法规,加强驾驶理论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车辆驾驶、维护的技能;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车辆调派制度,做到热情服务,文明行车。

第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安全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 行车时,驾驶员要对车辆的安全负责,严守交通法规,中速行驶;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好日常车辆保养维护工作,保证机件、外观良好,收车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并认真及时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详实记录车辆运行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问题。驾驶员因对车辆保养不善,从而出现车辆损坏情况,对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自己动手检修、保养车辆,以减少公司开支的,应予以表扬,表现突出者,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负责做好所管车辆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并按规定到公司指定的车辆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负责处理车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事宜。

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交通法规其造成的罚款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车辆意外事故处理

(一)车辆如在运行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管、保险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公司。

(二)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记录对方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车牌号,以及对方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有可能的情况下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损伤,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车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车辆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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