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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结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假设法院准予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答:(1)本案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在本案中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即调解不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此时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2)本案应当判决离婚。本案中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作为有妇之夫,明目张胆的与她人通奸并同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时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体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款,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不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生年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有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无论判决还是协商,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甲在外与他人同居,很少回家,孩子长年由母亲乙抚养,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若子女判由母亲抚养,那么父亲甲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4)房屋归甲,因为双方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并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应当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电器归乙,因为电器是双方结婚时乙的娘家给乙作为嫁妆的,应当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甲借的外债是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债务,应有其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是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所需,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乙共同承担。

(5)假设法院准予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以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要求甲给予乙生活帮助于法有据。

(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获得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有配偶而与丙同居,属于有过错方,应当给予乙这一无过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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