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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 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 和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内设科室:

现将《 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县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

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人民检察院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管理,提高驾驶人员整体素质,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高检院《检察院内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所有机动车辆,产权归院所有,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分配。驾驶员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小车队协助办公室管理和调度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应每季度对全院驾驶员召开一次例会,进行安全教育。缺席司机要及时补课,无故不请假缺席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所有车辆应有驾驶员专人驾驶。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专职驾驶员负责。 第五条

驾驶员应每天上班前对车辆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用车。

第六条

节假日驾驶员随领导实行值班制度,未经值班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除特权思想,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第八条

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在院内等候工作,临时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请假。

第九条

驾驶员有事请假后,由办公室负责调配驾驶员。驾驶员无权私自调剂和顶替。

第十条

办公室应制定具体奖惩办法,每季度对驾驶员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百公里油耗情况、车辆修理和保养情况车辆事故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奖惩分明。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使用单位用车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填写《派车单》,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办公室将《派车单》交小车队,小车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出车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出车未办理派车手续的,出车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第十二条

严禁将公车作为个人车辆使用,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经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燃油费、过路费及驾驶员的差旅费由用车者负担。严禁将公车作为婚车使用,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一切车辆均要按规定在院内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丢失。若发生车辆丢失和损坏现象,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双休日、节假日或者下班后,如无公务活动,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严禁私自出车。如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均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不在定点厂(站)维修的,办公室不予结算和报销。办公室应根据维修合同,定期与定点维修厂(站)结算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手续。

机动车需要修理的,一次性修理费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管领导批准签字;超过1000元的,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七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汽车需要修理的,先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卡》,申报维修项目,根据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然后根据《车辆维修审批卡》,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车辆维修单》一式二联,第一联车辆维修后由修理厂盖章,司机签字,月底交归办公室;第二联加盖办公室章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所有车辆维修后,驾驶员须按规定将车辆原部件带回,交办公室贴签留存。

每年底,办公室负责在局域网内公布车辆维修费用情况。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到外地出差,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就地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将维修原件带回,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章 车辆加油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二十条

所有车辆加油均实行百公里耗油控制制度。办公室会同督查委员会事先对每车辆核定百公里耗油指标,超出部分由司机自行负担。节约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院一切公务用车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不予结算和报销。车辆外出后加油的,返回后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销。

第六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保险费用由院财务统一列支。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度,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第七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

因驾驶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后,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驾驶员自行负担剩余损失的20%。

因意外事故入或他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视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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