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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讲解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及《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讲解提纲

一、历史背景:这两个规定是《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9年7月24日国家人社部发

[2009]69号、71号文中发布生效的。我国的《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走过了四个年头,现在看《公务员法》有以下四点积极意义:一是规范了公务员管理,提高了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二是加强了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证;四是保证了机关有效运转,提高了工作效能,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出台的比较滞后,导致在实际工作应用中,遇到有些具体问题时因为《公务员法》中没有特别明晰的界定,出现了一些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辞职和辞退的概念:

1、辞职:基本含义是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进一步解释可细分为辞去官职或泛指辞去职务,我们今天学习涉及的辞去公职可以理解为前一种,辞去公职也可以理解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自动放弃现有身份。此外,中办发„2004‟13号,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确定为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四种方式,而今天介绍的辞去公职是针对全体公务员而言的。

*我国辞职类型的拓展知识或者说常见情况:

第一种情况,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1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种情况,辞职是指由任免机关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公职的行为。比如行政机关的副职或中层干部等。

第三种情况,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

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辞退:基本含义是停止雇佣;解雇。还有其他的几种意思,比如说告辞,告退;辞去,谢绝等。其实最早的辞退,还有官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主动辞去官职的情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含义已经基本上没有实际意义了;现阶段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3、辞职与辞退的区别:一是主观愿望上不一样,辞职是个体主动申请希望发生的一种行为,辞退是被动的且大多数个体不希望发生的行为;二是经济补偿不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典型事件介绍:作为辞职的一种,引咎辞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从一开始的新鲜事物,到如今对失职官员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社会背景下,已成为普通公众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但只要提及引咎辞职,就会让我们联想到一段“经典”对话,这段话出现在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中,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杜长平之口,她是这样回答记者对她是否引咎辞职的,“我想说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能把我的监管工作和其他卫生报告制度建立起来,我不想去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我想找到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缺点是为了改正,是为了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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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讲解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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