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原告唐开平诉称,原告原为被告嘉陵公司职工。2004年7月,嘉陵公司与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力华公司)、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吉力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申请了名为“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1月2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为上述三家单位,并以嘉陵公司的职工刘建国、唐开平,力华公司的职工陈兵以及吉力公司的职工周申林为共同设计人。嘉陵公司实施上述专利以来,一直未向职务设计人支付报酬。2008年2月2日,唐开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嘉陵公司支付2006年至2007年的职务专利报酬1630421元;

二、被告嘉陵公司按照每月110845元计算并支付2008年1月至5月的职务专利报酬;

三、在涉及本案专利权的放弃、终止、无效纠纷时,通知原告共同维护专利权,否则应按照上述第

一、二项诉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嘉陵公司答辩称:被告仅仅是涉案专利产品的使用人而非专利实施人;原告主张的报酬金额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涉案摩托车2006年、2007年税后利润为负,因而即使被告实施了涉案专利,也不符合支付报酬的法定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原为被告嘉陵公司职工。2004年7月15日,嘉陵公司与其配套企业力华公司、吉力公司共同申请了名为“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1月2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为上述三家单位,并以嘉陵公司的职工刘建国、唐开平,力华公司的职工陈兵以及吉力公司的职工周申林为共同设计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高能点火系统包括顺序连接的磁电机、点火器、点火线圈与火花塞,其特征是将磁电机点火绕阻串联或并联在点火器的两个不接地的输入端上,串联或并联后的磁电机点火绕阻的阻值为12�2Q。2006年起,嘉陵公司开始在415摩托车上使用“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该高能点火系统的专用点火器为007点火器,2006年至2007年,嘉陵公司从配套厂家购进的OQ7点火器扣除退货数量后总计为75698个。嘉陵公司使用“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生产摩托车以来,未向职务设计人支付报酬。

苏平分析:

1、“约定优先”不能随意更改或取消

“在重庆本土的案例中,唐开平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务专利报酬的纠纷,在2008年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入选了当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苏平说,近年来,为何职务发明人与单位频频对簿公堂?这是因为,有的企业故意掩盖或降低职务发明所带来的收益,让职务发明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他表示,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在确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时,都应当听取职务发明人的意见,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而且,为了防止单位把约定的数额等故意压得很低,或者之后随意更改约定,也作了最低额、支付期限的保障,同时单位也不能随意更改或取消约定,如果单位作出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的约定和规定,将被视作无效。“这对于职务发明人来说,将是极大地保护。”

2、

侵犯署名权将被追责

“我市一家民营企业,每年申请专利上百件,但在申请书上,第一发明人并非专利的真正发明人,而是落上了企业法人代表的名字,这实际上是发明人的署名权遭到侵犯。”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职务发明中较普遍的一种现象。

这造成的结果是,在面临专利评奖、给予奖金和报酬时,就存在很多弊端,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苏平告诉记者,在条例草案中,未将发明人作为发明人署名的,或者将不是发明人的人署名为发明人的,都属于侵犯署名权。遇到这种情况,发明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单位的责任。

3、避免职务发明成果流失

条例草案充分保障了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但对于单位来说,是不是就吃亏了?

对此,苏平并不认为,在他看来“,所有规定中,实际上体现了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他表示,对于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可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单位享有对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而且,如果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他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对单位是一种保护,避免了职务发明成果流失,也有利于调动单位投入创新的积极性。”苏平说。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本案是否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人?这一问题关系到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另三个专利设计人为共同原告。因为四个设计人共同设计完成了一个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系共同的职务专利发明人,对于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实施专利所获利润,他们应当共同享有职务报酬请求权,他们内部按照贡献大小比例分配。

本案

一、二审法院均坚持认为本案不存在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定义,职务发明创造是单位职工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劳动合同关系是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职务报酬请求权根本上也是规范职工与其本单位的发明创造利益关系。在多个单位合作开发专利技术的情形下,各单位基于合同关系而共同开发,各单位职工依据其本单位下达的任务而合作进行具体技术工作,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授权后,各单位依据合同成为共同专利权人。尽管专利技术方案是各个设计人共同劳动的成果,但各个设计入之间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各设计人分别依据劳动法律关系受其本单位的派遣和指示合作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其依法仅仅享有在本单位实施专利的情况下向其本单位的职务报酬请求权。简言之,共同设计人之间只存在事实行为上的“共同”而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共同”。

前述共同设计人应为共同原告的观点,是将专利技术方案的完整性混同于设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共同性,将职务设计人依附于本单位实施专利而享有的报酬请求权扩大为专利权人对一切专利实施行为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是对职务专利报酬法律关系和法定权利的曲解。

本案中,专利设计人涉及嘉陵公司的职工有两人,即唐开平和刘建国。由于设计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唐开平单独起诉嘉陵公司请求其自认应得的报酬份额,自当允许。一审法院考虑到原告在全部职务报酬中实际应当享有的份额,与另一职工的份额直接相关,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另一职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将另一职工刘建国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也提出对单位的职务报酬请求,则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合并审理。

二、对“专利实施行为”的理解。

对于本案这样由多个部件联结组合而成的系统专利而言,嘉陵公司主张专利所述“系统”只是个理想化的名称,其中真正涉及技术创新的部分,即嘉陵公司所称该专利的核心在于其中的磁电机和点火器两个部件,这一主张于法无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断是否实施了专利也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顺序电连接的磁电机、点火器、点火线圈与火花塞,其特征是将磁电机点火绕阻串联或并联后并联在点火器的两个不接地的输入端上。故涉案专利并非仅包括磁电机和点火器,其保护范围涉及上述四项组成要素联接而成的整体。嘉陵公司按照专利技术所述方式将磁电机、点火器与点火线圈、火花塞联接成高能点火系统后安装于摩托车的行为,覆盖了专利所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属于制造、使用专利产品的专利实施行为。

本案引出的一个法律问题在于,配套厂商仅生产专利系统所包含的磁电机或点火器,其行为是否属于专利实施行为?如果不把该行为认定为实施专利的行为,则配套厂商的职务专利设计职工只能从单位获得奖励而无权要求报酬,这是否有违客观公平?有观点试图从间接侵权行为进行类推,认为既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实施专利所必需的设备、零部件等构成间接侵犯专利权,则上述配套厂商生产、销售专利专供零部件应当认定为专利实施行为。

我国专利法尚无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一般按照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无论是“间接”侵权还是“帮助”侵权,均以存在直接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为前提。从构成要件看,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能证明该行为本身构成了实施专利的行为,而是为实施专利侵权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帮助。由此,以间接侵权理论类推而认定配套厂商生产专利系统专用部件的行为构成专利实施行为,显然依据不足。

全面覆盖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从而构成侵权的原则,也当然地是判断其他专利实施行为(包括合法行为)的不变法则。应当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界定是否属于专利实施行为,不能以权利救济的一时之需而扭曲了法律原则。因此,配套厂商生产专利系统专用零、部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专利实施行为,按照涉案专利所述的保护范围,配套厂商不具备实施该专利的客观条件。至于这造成了实际中的不公平,系由专利的申请及撰写造成,并不能在本专利的诉讼中得到解决。比如,如果诚如嘉陵公司所主张,本专利真正涉及技术创新的核心在于磁电机和点火器,可以就该两个部件单独申请专利。

三、关于职务专利报酬的计算方式。 关于职务专利报酬的计算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表述为“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然而实践中涉及不同类型专利产品及企业的多种利润核算,计算面临具体困难。比如,“税后利润”|一个专业的会计核算概念,如果不通过审计评估,法院很难对企业提交的{计报表予以审查;同时,企业实施专利所得除应当扣除直接成本和税金l外,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的各项费用应否摊销、怎样毒销,这既是财务核算问题,根本上又关系到该项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又目如,本案涉及非通用的零部件产品专利,其专利产品的价值是依附于整体户品的市场价值而实现的,如果整体产品未实现税后利润,该专利产品是否!然不存在税后利润?抑或应当以市场最接近的产品进行估算?

我们认为,如果整体产品未实现税后利润,企业就不应当再向职工支f!该项报酬。因为职务专利报酬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障职务设计人的权盔以鼓励创新,但该项权益又必须依附于本企业的实施而最终实现。职工是舅完成本单位职务或工作任务而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企业向职工支付了工jl和奖励,报酬的支付则必须依附于企业实施专利并且实际获利。企业无税先利润就无从支付报酬。当然,实践中对于税后利润情况应当由企业充分考证,法院也应当从严审查。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嘉陵公司举示的生声涉案摩托车税后利润为负数的证据不足,对该事实未予采信。

在无法通过审计评估确定涉案专利摩托车及专利点火系统利润的情况下考虑到该专利点火系统虽非市场通用产品但其所实现的功能仍为点火器的列能,一审参照摩托车行业整体情况及摩托车点火器的市场平均利润率,并在出基础上适当考虑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及对整车的价值提升,以高能点火系统本舅为基础估算报酬,较好地兼顾了职工权益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不可否认,一审法院的估算仅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且带有较强醮自由裁量性,面临估算依据不足、估算方式粗略、操作性不强的先天邛足。随着企业自主创新热情的不断高涨、创新能力的不断加强,企业与其技术职工之间的职务专利法律关系亟待进一步规范,希望对职务专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能够有进一步细化的规范出台。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风景区案例 案例
相关范文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